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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4-01-16] 来源:财税〔2013〕66号  作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101日至201512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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