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成文日期:2011-05-11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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