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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其协定税率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