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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日期:2011-09-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海关总署:
  经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其协定税率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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