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深国税函[2009]138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4-27
实施时间:2009-04-27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照《关于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贸工源字[2009]41号)的规定执行。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规定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