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闽地税发[2009]75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4-14
实施时间:2009-04-14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全省国际税收工作会议具体部署贯彻执行。
一、地税部门仅就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转让财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所得实行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不适用地税部门管辖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三、各设区市局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省局(外税处)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