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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9-04-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闽地税发[2009]75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4-14

实施时间:2009-04-14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全省国际税收工作会议具体部署贯彻执行。
  一、地税部门仅就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转让财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所得实行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不适用地税部门管辖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三、各设区市局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省局(外税处)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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