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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住房转让退还个人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9-03-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粤建房字[2009]22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3-19

实施时间:2009-03-19

失效时间:2009-12-31

各地级以上市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09]1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就实施《若干意见》中第(九)项规定的具体操作通知如下:
  自《若干意见》发布之日到2009年12月31日,对符合《若干意见》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当地市、县财政局在审核个人转让住房时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以及当地市、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转让自用2年(含2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证明后,将个人所得税属地方财政部分的款项补助给符合条件的个人,方式自定。其中按我省现行体制属于省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各市财政2009年年终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财政年终结算补助市、县财政。请各地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关操作办法。
  特此通知,请各相关部门认真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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