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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7-01-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山东省出口货物退

(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督导出口企业根据单证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内部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单证备案的管理人员和相应职责,保证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条 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口企业最迟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的15日内,将列入备案范围的出口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四条 出口企业列入备案管理的单证主要是指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中行业部门规定的单证。主要包括四大类:即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说明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应为原件,如确系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备案的,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上述要求的名称、格式等完全一致的备案单证,可以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相关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经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申请式样备案。

第六条 出口企业由于实行无纸化交易方式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实行无纸化管理等原因,无法取得纸质备案单证时,可向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采取电子单证的方式进行备案,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第七条 出口企业纸质单证应要求采取对应装订的方式进行备案,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详见附件二)。

对同一购销合同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将该合同在货物第一次出口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加以注明。

第八条 纸质备案单证和电子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和删除,保存期5年。

第九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区)局负责。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具体负责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组织指导做好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情况的核查工作。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对县(市、区)局单证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十条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督导工作应纳入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工作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单证备案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存放、装订、保管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异常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下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应要求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四类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另外,各级退税管理部门在退税审核、预警、评估、日常检查等工作中,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核查,也可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其他相关单证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应对备案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时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备案单证开据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订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的问题等。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 对在备案单证核查中发现疑点的,必须对疑点情况进行核实,待核实后按现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对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无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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