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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9-03-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9-03-18

实施时间:2009-03-18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了确保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正确执行,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核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附件1)、《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附件2)制定了《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3、《财政部关于明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川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确保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正确执行,规范财政部门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退税审批工作政策依据
  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批工作主要政策依据是: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2、《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
  二、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三、退税政策执行时间及退税比例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其中: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纳税人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四、退税申报与审核审批程序
  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月均申请退付增值税在300万元以上的,可按月申请。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退税初审单位,四川省财政厅为退税复审单位,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四川专员办”)为退税终审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退税初审。
  1、各市(州)级以下企业向所在地市(州)财政局提出退税申请;市(州)财政局在收到企业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见附表1)上签署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向四川专员办、四川省财政厅转报企业退税申请。县(区)级及以下企业在报送市(州)财政局审核前,应先经县(区)财政局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县[区]财政局在收到企业退税申请3日内将意见签署完毕,并上报市[州]财政局)。
  2、扩权试点县(市)所在地的企业向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提出退税申请,县(市)财政局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四川专员办、四川省财政厅转报企业退税申请,并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3、省本级企业向四川省财政厅提出退税申请。省财政厅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四川专员办转报企业退税申请,并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二)退税复审。四川省财政厅对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在收到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上签署复审意见报送四川专员办。
  (三)退税终审。四川专员办对四川省财政厅复审意见进行终审,审核无误后,在收到复审意见10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下达退税批复文件,并抄送四川省财政厅;省本级企业的退税申请,由四川专员办向四川省财政厅下达退税批复文件。
  (四)税款退库。地处成都市的省本级、市、区(县)级退税企业由四川专员办根据退税批复文件开具“收入退还书”,申请退税企业持退税批复文件及“收入退还书”到同级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其余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所辖企业,由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根据四川专员办退税批复文件开具“收入退还书”,申请退税企业持退税批复文件及“收入退还书”到同级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五、退税审核工作职责
  (一)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规,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申请的税款实际入库金额、税款是否属于申请退税年度,适用的退税政策、退税比例是否准确进行审核;对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应定期向同级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对申报人书面声明的内容进行核实。
  (二)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对初审财政机关是否同意办理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同意或不同意退税的依据;审增、审减退税金额的依据及及计算方法进行审核;不定期向同级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对月均申请退付增值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书面声明的内容及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三)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根据初审和复审财政机关意见,对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据以确定应退税额,并下达退税批复文件。
  六、退税申报资料
  (一)退税资格认定应报送的资料。
  1、当地县级以上工商局发给收购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当地县级以上主管税务局机关发给收购废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当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局发给收购废旧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退税企业应提供由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回收废旧金属的企业,还应提交由公安机关核发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站、点备案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注:每年第一次申报退税时报送)。
  (二)预退税款应报送的资料。
  1、退税书面申请。请示文件须说明退税政策依据、企业本期应缴、已缴增值税税额、已预退税额及文号、本次申请退税额;退税收入的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用于逐份填写税收缴款书所载有关内容。
  3、增值税缴款凭证原件(原件由初审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退还企业)(下同)和复印件。
  (1)纳税人采用通用缴款书缴税的,应提供缴款书原件(同上)和复印件。
  (2)纳税人采取完税证缴纳税款的,应提供完税凭证原件(同上)和复印件,并由要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出具专门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每一完税证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税款入库时间。证明应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家金库的印章。
  4、《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见附表1)。
  5、《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见附表2)。
  (三)年度清算应附报的资料。
  1、《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3、退税单位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相关账簿。包括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等明细账;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包括银行存款日记账等相关账簿。
  以上1—4项材料为一式三份,分送初审、复审、终审机关。
  七、本暂行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八、监督检查
  四川专员办和四川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再生资源纳税人增值税退税的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弄虚作假的纳税人,四川专员办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本暂行规定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一并施行。
  附表:1、《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
  2、《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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