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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海关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9-03-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厦经技〔2009〕8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共同制定了《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厦经技[2006]39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文件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海关
                 二○○九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技术中心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市委办、市府办、各区经贸局、火炬管委会。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办公室          2009年1月8日印发

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 3号)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经发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光电子、生物与新医药、软件、新材料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㈡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㈢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检测分析和试验试制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年支出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㈤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30人。
  ㈥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㈦企业两年内(指税务机关出具涉税情况证明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无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无涉嫌涉税违法而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无走私行为。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㈠企业向市经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包括:1.《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见附件二);3.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区局)出具的近两年来纳税证明,并注明没有发现偷、逃税情况。
  ㈡市经发局将申请企业名单征求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初审意见。
  ㈢市经发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查后,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厦门市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㈣市经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结果、部门联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核,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市经发局受理企业申请截止日期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八条  对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依据《厦门市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评价程序:
  ㈠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发局。评价材料包括:《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㈡市经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并在厦门工业经济网等媒体公示。
  ㈢市经发局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结合企业技术中心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确定评价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㈠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㈡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为合格。
  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
  4.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市经发局。市经发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国家、省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
  ㈡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㈢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四)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㈤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市经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文件形式一并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材料和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五条  因第十二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六条  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市经发局将给予警示,并督促所在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市经发局应以各级企业技术中心为载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根据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促进产学研活动,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提出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具体项目的,经审核后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曾经获得市财政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科技经费资助但数额不足300万元的,补足300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
  第十九条  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应对资助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获得认定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市技术创新及产学研等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资助计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依照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厦门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厦经技[2006]39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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