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 English

背景:
阅读新闻

税总: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9-03-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9]10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03-05

实施时间:2009-04-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二、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五日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chenlinming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更多
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