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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2009-02-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苏国税函[2009]5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2-20

实施时间:2009-02-20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期,各地对取消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后有关遗留问题等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经商省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第二条的执行问题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同时符合财税[2008]176号第二条规定三个条件的购进国产设备原则上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其中,《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可在2009年6月30日前出具并取得。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第一条的执行问题
  对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未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凭外商投资项目批准证书及采购国产设备相关情况在2009年2月28日前直接向省国税局(进出口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按照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逾期不再办理。请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通知到相关企业。
  经省国税局批准的上述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外商投资企业须在2009年6月30日前,凭外商投资项目批准证书及采购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现行规定凭证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时,须对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函调,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办理退税。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全部直接出口”鼓励类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期限问题
  苏国税发[2006]17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待五年监管期满之后给予退税。现改为,审核审批后即可退税,但要加强监管,对在五年监管期内(对此前已审核审批未退税的,已审核审批之日为计算五年监管期的起始日)产品没有全部出口的,要追回已退税款。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监管期限问题
  国税发[2008]121号对国产设备5年监管期的开始计算日期作出了明确: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各地要按照规定,加强监管。
  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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