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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9-02-1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云地税征字[2009]7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2-11

实施时间:2009-02-11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税政二处、征管处)。
  一、认真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借助门户网站、报刊、电视台、办税服务厅触摸屏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进行源泉扣缴的责任和义务,积极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二、在执行上述《办法》时,应坚持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即: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税收协定且提出申请的,应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必要时进行检查,看企业有否有漏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各地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实施专项检查可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检查结果应及时呈报上级局(省局报税政二处、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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