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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总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

[日期:2009-02-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8]10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8-11-04

实施时间:2008-11-04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相关出口合同,按照“签订日期在2007年7月1日前、合同金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价格不可更改”的标准进行了审核。现将符合规定的第一批企业名单及合同相关情况(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于15日内持所批准合同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上述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准予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7号)文件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三、上述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若属于《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实行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且合同执行日期超过2008年12月31日的,一律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101号》请各地商务部门予以提供。
  四、对涉及上述合同的出口货物,此前未退税或因退税率差,需补退的退税款,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退付企业。
  五、税务机关在审批上述备案出口合同项下的货物出口退税时,除按现行规定正常审核出口企业必须提供的凭证外,还应对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重点进行审核。备案合同项下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等其中一项内容发生变化的,该合同备案金额以内的出口货物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六、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合同等个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应追回已退税款或多退税款,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第一批审批合格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序号

企业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万美元)

执行期

出口产品名称

备注

1

青岛东平五矿有限公司

dongping crossbo 0705

1487.25

20070531-20080831

水泥

 

2

山东华岳五金有限公司

70139

1759.77

2007-4-18~2008-4-15

锨头、手工工具、手提式电动工具、电动工具零件、漆刷、油漆喷枪

 

PI/651068

1350.62

2006-11-26~2008-12-31

鞋钉、自动车中轴、滚筒、砂光机、信号线

 

1-6-2265

7676.48

2006-11-26~2008-11-26

电动工具、钢丝刷、插座、电烙铁、一般手工具、塑料制品

 

3

青岛即发进出口有限公司

07SJN076K

1540

2007.5.10-2008.10.31

圆领半袖衫

 

07SJN113K

1740

2007.6.12-2008.12.31

弹力V领半袖衫

 

4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07/SO/11011/001

1599.64

2007.1.1-2008.12.31

洁肤用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其制品

 

07/D1/29121/001

1470.5

2006.12.22-2008.12.31

其他各种蜡烛及类似品

 

8669308600

2680.37

2007.2.1-2008.12.31

玻璃陶瓷制玻璃器皿、其他各种蜡烛及类似品

 

5

山东省新迈特五金矿产有限公司

07XMIY07-08C/S

1767.19

2007.5.5-2008.12.31

普通钉子

 

07XMOYEH

1740

2007.1.11-2008.12.31

水泥等

 

07-005

1445.62

2007.2.23-2009.2.23

管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的长期贸易出口合同,适用以下退税政策。
  一、对下列9个长期贸易合同,准予出口企业持已签合同或中标证明,于本通知下发后l0日内,到当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准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将合同执行完毕。
  (一)中汽凯瑞贸易有限公司与古巴交通部TRANSIPORT汽车公司,签订的总金额为9124万美元的出口大宗柴油发动机的长期供货合同。
  (二)江苏亚星锚链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政策调整前,签订的总金额为1.3亿美元的出口船用锚链和海洋石油工程链的长期供货合同。
  (三)麦基嘉集团定牌生产企业(南通虹波重工有限公司48249183美元、南通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32284275美元、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13960905美元、上海凯航通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16131786美元、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4085111美元、重庆国营川东造船厂369629美元、张家港市禾佳钢结构有限公司530000美元、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1859316美元)在2007年7月1日之前与外国客户签订的总金额为130233205美元的船甲板舱口盖和滚装船设备的长期供货合同。
  (四)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6月18日中标,总金额为1050万欧元的出口韩国和德国的焦炉设备的长期供货合同。
  (五)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政策调整前签订的总金额为8.48亿人民币的出口西班牙、突尼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加纳、尼日利亚等国的离心球墨铸铁管及其配套管件的长期供货合同。
  (六)河南宝龙国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叙利亚的电工圆铝杆,总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的长期供货合同。
  (七)福建福耀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前与巴西、美国、俄罗斯、韩国、目本、西班牙、印度、德国和英国等国客户签订的总金额为72亿元人民币的汽车玻璃的长期出口合同。
  (八)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化宁波公司在2007年7月1日前与欧盟的客户签订的总金额6024.5万美元的出口草甘麟和双氧化物等货物的长期供货合同。
  (九)石家庄鸿锐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4月以前与美欧客户签订的总金额1.993亿美元的出口PVC、丁腈手套的长期供货合同。
  二、对其他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凡在2008年2月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经审核无误,特批准予凭出口合同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上报的一概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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