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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100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12-08
实施时间:2008-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