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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8-09-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08-09-12    晋会协[2008]74号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的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的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有效证件。经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和省注协统一刻制的印章。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除年检、业务检查、换证等特殊情况暂时由事务所保管外,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妥善保管。事务所处理完特殊工作外,应及时将证书及印章返还给注册会计师本人;对未按规定执行的注册会计师有权利要求事务所把证书及印章返还本人。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变更事务所时,应及时办理转所手续,由省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证书所列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通过年度检查时,省注协在证书所列栏中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因年检不合格,兼职、停业执业一年以上离开注册会计师行业、本人申请等原因,不再但任注册会计师,而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由省注协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并由本人办理转为非执业会员的有关手续。
  注册会计师申请退会的,应当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本人要求留存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省注协可在注册会计师证书照片上方加盖“非有效证书仅作纪念”印章后,留给本人。
  注册会计师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由省注协在处罚决定生效后,30日内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对拒不上交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的,省注协将向社会公告被吊销证书的有关内容,并对此种违规行为进行社会公开谴责。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由所在事务所向省注协提出补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申请,并附送遗失证书的注册会计师批准文件复印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及一张一寸近期免冠黑白照片,由注册会计师本人亲自到省注协办理补发证书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印章遗失或损坏。如属遗失,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由本人提出补刻注册会计师印章的申请,并附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上报省注协;如属损坏,由所在事务所提出补刻注册会计师印章的申请上报省注协,印章刻制好后,由注册会计师本人携带已损坏的印章到省注协办理交旧领新手续。
  第九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办法》(晋会协[2007]12号)中有关注册会计师证书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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