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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9-03-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9-03-20

实施时间:2009-03-20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24号令第54条的规定,为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开展报备工作
  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必须结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书面备案材料的同时,应当登录系统网站(http://www.acc.gov.cn),在日常业务报备功能中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本表可免报书面材料);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登录用户名为事务所执业证书代码,初始密码为主任会计师身份证号)。事务所向分所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书面备案的同时,其分所应当登录系统网站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登录用户名为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代码,初始密码为分所负责人身份证号)。备案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网上项目与书面项目不一至的除外)。
  事务所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变更备案材料。网上填报时不能修改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首先通过“变更备案”等功能修改系统数据后再行报备。
  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对本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信息纸质材料的收集。可根据各个事务所执业证书号和密码登录系统,认真核对报备信息与系统现存信息是否一致,对报备信息与系统现存信息有差异的,要查明原因。对报备信息不完整、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与书面材料不一致的,做退回处理,并通知事务所、分所重报。
  三、工作要求与时间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事务所、分所的指导,要安排专人对事务所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公布有关电话号码。对于无上网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财政部门应提供条件,安排其在提交书面备案材料时进行网上填报。对于不能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厅会计处反映。同时,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将设专栏,根据全国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中的问题发布最新通知和问题解答,请注意浏览查看。
  事务所、分所遗失登录密码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申请重置。重置后的密码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居民身份号码。
  没有换发新版执业证书事务所、分所,应当及时申请换发。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结束后,不得再使用旧版执业证书。
  事务所、分所的备案工作应当于2009年5月10日前完成。
  附件:(本附表可在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下载,网址:http://www.hncz.gov.cn/)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报备的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二);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三);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五)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文字说明);
  (七)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文字说明)。
  (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附表四)(证券资格所填报)
        会计处
  河南省财政厅
        监督检查处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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