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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日期:2005-07-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部门: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5-07-18

实施时间:2005-07-18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5年7月18日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TANTS(缩写HICPA)是由在海南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性组织,依法接受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会依法为我省注册会计师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其基本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国内外同行业间的联系与合作,交流工作经验,沟通业务信息,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为海南省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注册会计师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批准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管理本会会员,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业务检查;
  (三)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准则等,并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制定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办法、制度,并负责实施和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实施行业内业务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作出行业惩戒;
  (六)组织全省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七)组织和促进事务所与省内外同行间的业务交流;
  (八)协调行业内的执业争议;
  (九)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事务所应当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在我省事务所执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成为本会执业会员。下列人员可成为本会的非执业会员:
  (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但未在事务所执业或在事务所执业未满两年的;
  (二)执业会员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执业的。
  会员入会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履行登记审批手续。
  省内知名专业人士,经有关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聘任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培训等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向本会反映对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七)自愿申请退出本会。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关心本会的健康发展;
  (四)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七)会员不履行义务的,应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或协商的办法产生。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和修订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省行业发展规划;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财务收支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提请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无记名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机构提出的本省行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方案;
  (三) 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机构提出的本会章程修改方案;
  (四) 审议本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权;
  (五) 审定本会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六) 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
  (七) 选举本会常务理事成员;
  (八) 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九) 审议批准秘书长推荐的或解聘的秘书处部门负责人;
  (十) 审议各专门委员会人选并监督其工作;
  (十一) 审议、批准本会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十二) 涉及行业内重大问题的研究和组织实施;
  (十三) 其他应由理事会研究确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理事以及政府部门推荐若干名誉理事组成。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五条 会长代表本会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若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可书面授权另一名理事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累计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定期会议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八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行政管理、党团关系挂靠省财政厅。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处下设各职能部门,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第十九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是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本会内部工作制度及机构设置;
  (四)推荐秘书处部门负责人人选,聘任秘书处职员;
  (五)本会章程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社会资助;
  (三)举办各种事业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行业管理以及协会运作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开支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理,本着量力而行,厉行节约,合理安排的原则,严格预算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海口市。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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