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京科高发[2008]43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12-05
实施时间:2008-12-05
各有关单位:
现将第二批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可参与2008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规定开展对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与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业务。
二、企业可自行从公布的中介机构名单中选择中介机构并委托开展业务。
三、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的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
四、参与2009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的备案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第二批参与北京市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