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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9-03-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浙财企字[2009]60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9-03-25

实施时间:2009-03-25

各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局、科技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的精神,从2009年开始,将整合现有工业、科技类财政专项资金,建立统一的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同时对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信息化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加强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2009年度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采取分批申报审核拨付办法,具体申报事项另行通知,请各地预先做好项目申报的准备工作。
  附件:《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0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增量调存量”的方法,在整合现有工业、科技类相关财政资金的基础上统筹安排。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二)坚持扶优扶强,着力促进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提高我省工业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加强专项资金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着力优化资源整合和配置,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支持对象
  凡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与导向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产品、技术、管理创新和企业信息化项目,特别是行业和区域块状经济的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均可申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贴息或补助。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列入计划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二)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装备制造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企业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企业围绕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自主研发、成果转化、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企业以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攻关、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六)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年度其他重点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对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等项目,一般按企业中长期金融机构贷款的金额或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或补助;同时对申报省贴息或补助的项目,地方政府(欠发达地区除外)应先落实同比例配套的贴息或补助资金。
  第七条贴息、补助及配套标准
  (一)对工业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固定资产投入在一定额度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中长期贷款总额的2.5%给予贴息,对欠发达地区的企业,按中长期贷款总额的5%给予贴息,贴息期为1年;对部分在行业发展中起重要作用且关联度大的企业自筹资金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具体按照实际的设备、技术投入数的2.5%给予补助;对于既有中长期贷款又有自筹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方式支持。
  (二)对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符合申报条件,固定资产投入在一定额度以上的自主技术创新、产业成果转化以及信息化改造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投入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三)对省安排贴息或补助的技术改造项目,除欠发达地区外要按1:1比例进行配套贴息或补助。
  (四)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支持的,省里不再安排资金。
  (五)单个项目省贴息或补助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个别省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年度支持重点
  (一)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由专项资金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提出,报经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专项资金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年度支持重点,分别做好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确保突出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
  第九条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专项资金相关管理部门每年根据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分别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当年工业转型升级项目申报通知。
  (二)各市、县(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共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联合行文分别上报专项资金相关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
  (三)省级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省属集团公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专项资金相关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企业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1.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3.金融机构出具的项目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资金入账凭证;
  4.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企业自筹资金的项目,需提供具有一定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设备、技术实际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6.地方财政给予项目资金配套贴息或补助的承诺书;
  7.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的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对于申报的技术改造贴息或补助项目,由专项资金相关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自管理职责进行认真审核,提出专项资金贴息或补助的安排意见。
  (二)对于确定的贴息或补助项目,由省财政厅按财政隶属关系会同专项资金相关管理部门下达资金文件,将资金拨付到市、县财政局和省级有关单位,由市、县财政局和省级有关单位转拨到项目承担企业。
  (三)企业收到财政贴息或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一)申请贴息或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更不得转移、挪用贴息或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进度和投资要求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贴息或补助资金。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制度
  (一)专项资金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度对管理的相关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二)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年度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情况要进行汇总,为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专项资金管理》、《浙江省企业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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