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涉外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推广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一是企业的正常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二是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减轻银行负担,便利
国发[2010]35号
成文日期:2010-1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意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印发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主营业务包括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8号 成文日期:2010-09-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成文日期:2010-0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
为尽快把新疆建成依托内地、面向中亚乃至欧洲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加工基地和区域性国际商贸中心,自治区近期出台了支持纺织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明年起,自治区将对实施技术改造、创新和开发下游产品,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纺织企业给予贴息资金支持,并对以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售32支纱以上的新疆棉纺织企业,给予每吨200元的运费补贴。 为鼓励新疆的纺织企业发展,自治区每年将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资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六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
财税[2010]33号
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1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评通过企业依法纳税情况的通知 国税函〔2010〕455号 成文日期:2010-09-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63号 成文日期:2010-09-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海峡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成文日期:2010-09-08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77号 成文日期:2010-09-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成文日期:2010-08-30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等有关纳税评估工作的规定,结合北京地税纳税评估工作实际,现就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评估工作中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二、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