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9号
根据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的配套政策,现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成文日期:2011-05-11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巴税收协定)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印税收协定)第十二条(以下称所涉及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规定,来自于英国、巴基斯坦或印度(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应新的经营模式,现就扩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
发表时间:2011-07-01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
成文日期:2011-06-02 现将花椒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由上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
现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9年8月28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2月28日和2011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1-0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已于2009年12月1日在拿骚正式签署。中巴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10年3月11 |